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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办法》所称的管护单位是指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。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、登记入账、会计核算、养护运营、处置报批、收入收缴、资产报告等工作。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机制,确定管护单位。管护单位可以是主管部门本级,也可以是所属行政事业单位。如果某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无主管部门,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明确。管护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日常养护。需要说明的是,在实际工作中,不能因国企实施日常养护,直接将资产确认为企业国有资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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